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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应是重视科技,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与创造性,支持科技人员开展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有一支素质较高的科技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五)企业的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应占本企业年度总销售额的5%以上。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的过程中,应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