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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本实施意见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农业科技的研究开发、生产一种以上农业科技产品。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三)具有较强科技意识与技术创新能力。高中和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应占30%以上。
(四)企业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及与其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以及完善的科技管理体制与较强市场开发能力。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
(五)企业每年用于农业科技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3%以上。
(六)农业科技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利用科学技术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七)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