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政策依据
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
二、 申报范围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型产品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改进型产品。 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一)高新技术产品,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其他高新技术产品; (二)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四)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 (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 下列产品原则上不在新产品计划中列项: (一)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二)化妆品、服装、家具、小家电等日用产品; (三)用进口零部件(包括散件)组装的产品;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国产化率低于60%的产品; (五)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六)传统手工艺品; (七)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 (八)动、植物品种资源; (九)高能耗、污染环境的产品。 申 报 国家科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与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发布《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申报指南》。 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三)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 (四)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五)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已列入过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凡开发或生产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新产品的企业、科研单位(包括私营及中方控股中外合资经营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的新产品可由新产品生产单位单独申报或由生产单位与原技术开发单位联合申报。
三、 申报程序(流程框图) ①单位申报,填写有关计划项目申请材料; ②逐级上报,经省有关部门和市科技局初审汇总,报省科技厅; ③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估、审核,符合条件的推荐上报科技部; ④由科技部审批立项下达计划文件。

四、 表格下载 以科技部每年申报文件为准,申报单位注册后即可在线填报。
五、 审查认定规则 国家对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根据国家政策从中选择重点,予以一定数额的财政拨款补助。确定重点项目的原则为: (一)属于国家优先扶植的重点产业或高技术产业的重大新产品; (二)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 (三)竞争力强、市场潜力大、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上亿元销售额的新产品; (四)研究开发实力强、能持续不断开拓创新的企、事业单位所开发的新产品; (五)已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对国家贡献大的新产品; (六)地方政府予以配套重点支持的新产品。 国家对列入新产品计划的部分项目择优予以一定数额的贷款利息补贴支持。确定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的条件为: (一)企业和科研单位在开发重点新产品中已获得金融机构贷款支持,产品产业化、规模化生产有较大发展前景且效益显著; (二)贷款年限一般为1至3年的中长期贷款,并与银行已签订中长期借款合同; (三)贷款额度一般应在500万元以上; (四)经地方科委或部门科技司(局)推荐。 拨款补助项目和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的经费由国家科委和财政部联合下达。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管理,专款专用。 新产品计划下达后,各地方科委和各部门科技司(局)应加强跟踪和管理,掌握本地区和本部门新产品工作全面情况,包括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特别对获得国家财政补助支持的重大项目要加强引导和监督。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新产品工作情况及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国家科委。 第五章 附 则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特点,组织实施本地方、本部门的新产品计划,并制定促进企业、科研单位开发新产品和实施新产品计划的财政支持与税收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六、奖励(补助)政策 具体金额:第八条 已列入过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具体补助10-30万元。
七、 报过程的注意事项及收费标准 无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