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兴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的基本条件
1、经过鉴定或评审,并持肯定性意见,未曾获得过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均可申报。具体指:经过鉴定的国家、省、市级新产品;经过鉴定的国家、省级科研(攻关)项目;经过评审的市、县级科研(攻关)和推广项目。星火发、火炬项目不在申报之列。
2、项目申报的年限:三年以内的项目,如申报2005年科技进步奖的项目是2002-2004年内经过鉴定或评审的项目。
二、长兴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评审工作的基本流程
1、县科技局关于申报县科技进步奖通知(申报时间约一个月,一般在每年的3月份);
2、企业填写《长兴县科技进步奖项目申报书》;
3、初审及项目汇总工作;
4、县科技局关于征求科技进步奖项目异议通知(约一个月); 5、分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打分;
6、县科技局提出本年度县科技进步奖初步名单(方案)
7、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县府办发文[长政办发〔2005〕38号])评审确定本年度长兴县科技进步奖名单;
8、长兴县人民政府发文公布本年度长兴县科技进步奖名单。
三、县科技进步奖评审的法律依据或适用文件
附:长兴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5〕12号)
四、省、市科技进步奖的推荐申报工作
在申报长兴县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基础上(一般县科技进步奖分专业评审组进行评审打分后),择优推荐申报省、市科技进步奖工作(省、市科技进步奖申报为限额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