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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进步奖补助资金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集体,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县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长兴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三条  长兴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生,采取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特设立“长兴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对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等。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长兴县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开发应用具有省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科学技术成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国内外科学技术成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工程建设、专用生产、设备及装置研制改进和企业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技管理、标准、计量和科技信息等方面,作出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科学技术理论研究、科学考察、软科学研究等成果。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必须按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项目。
    第八条  设立长兴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县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县科技局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组织工作及全县科技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长兴县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对上一年度取得的优秀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进行奖励。获奖项目必须是在本县、本行业同类技术中科学水平最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最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好的项目。在评审时尚未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延迟评奖。
    第十条  “长兴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以精神鼓励为主,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奖励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由县政府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励奖金。奖金数额为:一等奖10000元;二等奖5000元;三等奖3000元。每年原则上评一等奖2项,二等奖5项,三等奖10项。根据当年申报项目的质量和水平,一等奖可少于2项。
    上述奖金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县得部分100%奖励给获奖人。
    第十一条  对我县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县长特别奖。奖金数额另定。
    第十二条  长兴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晋职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评奖程序
    (一)申请奖励的项目,由完成的单位或完成的个人报送所在乡镇、部门签署具体初审意见及建议奖励等级后,上报县科技局。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牵头,联合上报。
    (二)县科技局对上报申请奖励的项目进行审查后,予以公布征求意见。无异议项目,聘请专家进行初评。
    (三)经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议、审定的拟奖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十四条   奖励证书的归属及奖金的分配:
    (一)由单位提供工作条件而获奖的项目,奖励证书属单位,所得奖金额的50-70%,要保证分配给在科研中对关键科学技术问题作出主要创造性贡献的人员,或者在推广中承担主要技术的实际工作人员,其余部分可分配给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各获奖单位应尊重获奖项目主持人对奖金分配的意见。
    (二)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各主要参加单位,奖金由各参加单位自行协商,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各单位分配给主要完成者的奖金比例与上款相同。
    (三)单位未提供工作条件,由个人努力所取得的获奖项目,奖励证书及奖金属个人。
    (四)奖金分配方案报县科技局审核,并抄报各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项目的奖励必须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战线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提倡献身科学、密切协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精神,反对争名夺利、沽名钓誉的思想和作风。
    如发现获奖项目的完成者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经查明事实,应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长兴县科技局负责解释。长兴县人民政府以前关于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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