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经费资助和专利应用奖励方式,经研究并报经县政府同意, 决定从2 0 06年度起对我县专利申请和应用奖励办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对专利申请资助标准进行调整。发明人(或设计人)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
或通过专利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国内专利的,授权后,每项资助标准为:
发明专利从35 0 0元调整到6 0 0 0元,实用新型2 0 0 0元,外观设计从2 0 0 0元调整到
1 5 0 0元。
二、 对专利实施奖励标准进行调整。一等奖从2.5万元调整到3万元;二等奖从
1.5万元调整到2万元;三等奖1万元。
三、 对专利申请资助办法进行调整。
发明专利项目,申请人凭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受理通知书、申请费用收据,每项资助
300元;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后,可凭实质性审查通知书、实质性审查费用收据给予累
计资助至3 00 0元,被授权的,凭授权证书,每项累计资助至6 0 0 0元。
实用新型专利项目,申请人凭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申请费用收据,每项资
助2 0 O元;被授权的,凭授权证书,每项累计资助至2 O 0 O元。
外观设计专利项目,原则上只资助已实施于产品、生产的专利项目,申请人凭国家
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申请费用收据,每项资助1 5 O元;已授权的,凭授权证书和
企业出据的已实施于产品、生产的相关证明,每项累计资助至1 5 O 0元。
对于未实施于产品、生产的外观设计专利项目,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申请费用收
据,每项资助1 5 O元;已授权的,凭授权证书,每项等额资助授权费用数额。
申请人申请专利项目时,申请费用未被减免的,申请费用高于上述申请费用资助额
时,申请人凭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费用收据,等额资助实际发生申请费用数额。
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将分批实行,半年批复一次。
其余鼓励专利申请和应用奖励有关事项仍按长政发(2 0 02)6 3号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