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长兴县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若干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二十日
长兴县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县战略的决定》精神,确保人才开发十项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鼓励事业单位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正高职称的紧缺急需人才,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并可免试进入事业单位。其中,工资核定后博士低于正处级工资标准、硕士低于正科级工资标准的,博士可比照正处级工资标准,硕士可比照正科级工资标准执行。工作满一年后经考核合格并签定五年以上服务期协议者,第二年给予博士每人3万元、正高职称每人2万元、硕士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费用在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事业经费中各列支30%和70%。
第二条 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企业引进的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技师,企业支付给其的工资、津贴、保险等费用,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税前列支。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高技能人才,首次签定聘用合同在三年以上且工作满两年的,在第三年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具体标准为:硕士或副高职称人员每人1万元,博士或正高职称人员每人2万元,费用由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和企业所在乡镇(开发区)各承担50%;紧缺急需技师每人3千元,高级技师每人1万元,费用从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支持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内外智力项目。引进国外智力来我县短期服务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每完成一个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实施单位5千—1万元的项目补助费;引进国内技术、管理专家来我县企事业单位作短期服务的,每完成一个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给予实施单位5千—1万元的项目补助费,所需经费在县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建立引进人才社会保险制度。引进到企业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市级以上技术能手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五年以上的人才,可以按照事业单位人员缴费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第五条 开辟人才引进 “绿色通道”。对无法调转人事关系的引进人才,县组织人事部门予以重新建档。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的户籍关系可随调随迁,其配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口安置。建立引进人才子女入学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牵头召集教育、人事、财政、雉城镇等相关单位,对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第六条 积极鼓励和引导长兴籍大学毕业生回乡创业。对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联系企事业单位,为其提供见习岗位,见习期不超过一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县财政每人每月承担200元。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回乡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工作的,本科毕业生月报酬1200元,专科毕业生月报酬1000元;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回乡到农村中小学(不含雉城镇)支教的,月报酬1200元,同时均可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缴费标准落实社会保险,经费由县财政和乡镇财政各承担50%。大学毕业生回乡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工作和到农村中小学(不含雉城镇)支教满两年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大学毕业生回乡到企业工作满两年后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可享受加分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特别是鼓励大学生自主创办中介、物流等现代服务业。凡大学生毕业后2年内在本县自主创业的,政府在现有渠道中为其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及时为引进人才解决住房困难。凡企事业单位引进硕士以上学位或正高职称的紧缺急需人才,可优先购置经济适用房。建设县人才公寓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的周转用房,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入住以两年为一个周期,第一个半年免费居住,第二个半年参照市场价的一半收取租金,第二年参照市场价全额收取租金。建设和管理县人才公寓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鼓励乡镇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对征地过程中各种规费的县得部分给予减免,规划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有关规费按照长政发[2005]2号文件中的非工业类项目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积极创建人才创新创业平台。支持创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硕博研究生工作站、硕博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留学生创业园等人才载体。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建立硕博研究生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千元,所需经费在县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对获得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检测中心)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获得省级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检测中心)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市级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检测中心)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所需经费在县高新技术贴息资金中列支。部门创建硕博研究生工作站等人才载体,所需经费经县人事和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相关事业经费中列支。硕士以上高层次人才或留学生到县科技创业园创办科技型企业,可以获留学生创业种子资金5-10万的资助。
第九条 培育和扶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县注册开办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人才猎头、测评、咨询、交流等人才服务的,享受我县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对为我县引进紧缺急需高层次人才作出显著成绩的,从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工作。开辟国(境)外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其中县委、县政府举办的党政领导人才国(境)外培训班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鼓励和扶持各类优秀人才赴国(境)外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优秀人才所在单位应积极为其做好具体服务工作,其中高层次人才赴国(境)外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的,往返机票由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给予50%的资助。引导各类优秀人才参与高新技术研发和重点工程、重点学科项目的实施,对其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给予优先立项,并在县科技三项经费中按规定予以经费资助。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高学历进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取得硕士、博士学位并签定五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其学费由所在单位报销;企业人员取得工科类硕士和博士学位并签定五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其学费经企业申请,由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补助50%;企业人员取得管理类硕士和博士学位并签定五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其学费经企业申请,由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补助15%。
第十一条 鼓励人才参加各种培训。为本县未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在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参加我县紧缺工种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培训鉴定的各类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后,被本县企业录用(含企业在职职工),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其培训、鉴定费用由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予以50%补助。对农村实用人才参加大专以上学历进修,给予每人1千元的补助,资金从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获得“绿色证书”和“农函大”结业证书的农民分别给予每人200元和每人50元的奖励,经费由县农业发展基金和乡镇(开发区)各承担50%。
第十二条 加大对各类优秀人才的表彰奖励力度。凡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被评为“浙江省特级专家”的人选,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入选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一、二、三层次的培养人选,由县政府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和5千元的奖励,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每两年评选一次“长兴县突出贡献人才奖”,由县委、县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重奖,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每四年评选一次“拔尖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在四年培养管理期内,给予县“拔尖专业技术人才”每人每月300元津贴,县“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每人每月200元津贴,所需经费在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每两年评选一次“长兴县高技能人才奖”,在两年培养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津贴,所需资金在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每两年评选一次“长兴县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在两年培养管理期内,给予每人每月200元津贴,所需资金在县农业发展基金中列支。每两年评选一次“长兴县名师名医名家”,在两年培养管理期内,对“名师”的津贴、奖励按长政发〔2004〕43号执行,所需经费在县名师名校长专项奖励资金中列支;给予“名医”、“名家”每人每月200元津贴,“名医”所需资金由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和卫生局事业经费各承担50%,“名家”所需资金在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对同时取得以上各类津贴补助的就高靠,不重复享受。每年评选全县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若干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所需经费在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建立优秀人才疗休养制度。每年组织一定数量的优秀企业家、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优秀高技能人才和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参加疗休养。所需经费除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承担一部分外,其余分别由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承担,其中企业承担的费用经县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税前列支。
第十四条 加大人才资源开发资金的投入。2005年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由原来的每年150万元增加到200万元,今后每年随县财力的增长而增长。其它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开发的投入,在2005年的基础上也逐年增加。各乡镇在财政预算中每年安排不少于财政总收入的0.5%作为人才开发资金。
第十五条 加强对人才工作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每年从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县科技三项经费、县促进就业资金、县农业发展基金中确定必要的资金作为工作经费,推进“十一五”人才规划和人才开发十项计划组织实施。制定并实施《长兴县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其它专项资金按照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实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开发资金预决算制,加强人才开发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确保人才开发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我县原有的人才开发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