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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兴县人民政府文件
                     长政[2000]52号

            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民营科技企业是我国科技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广大科技人员致力于解放和发展科技第一生产力的生动创造,也是推动科技事业和高新技术发展的一支有生力量。加快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对于深入实施“科教兴县”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和促进我县民营科技企业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创办和经营,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经济实体。民营科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注册,县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
  二、各级党委、政府应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引导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进行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
  三、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1、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乡镇的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各种类型的民营科技企业。
    2、鼓励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施展才干,其人事档案可以委托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
    3、鼓励党政机关科技人员及有一技之长者,分流到民营科技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研究开发活动。
    4、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可以在与本单位签订2—5年协议,协议期限内可以回原单位竞争上岗,各单位应予以支持,并保证其重新上岗后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四、加快民营科技园建设。民营科技园按照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原则,采取政府起动、市场化方式运作。民营科技园为入园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创业场地、设施和配套服务:
    1、协助民营科技企业向科技部门申请科技三项费用,为民营科技企业科技立项、经费下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2、对批准入园的首批民营科技企业,三年内无偿提供办公、科研、生产用房;
    3、为民营科技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项目、科技成果、新产品、专利以及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补助等提供帮助和服务;
    4、协调民营科技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为民营科技企业在引进人才、职称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提供帮助;
    5、组织民营科技企业参加有关产品展销和技术交流活动,为民营科技企业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大企业集团的交流与合作牵线搭桥;
    6、为民营科技企业投、融资提供相关服务;
    7、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基础工作;
    8、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其他服务。
    五、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通过多种途径,引入民营机制;鼓励和支持现有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通过自我改造和提高,改制成为民营科技企业;积极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与重组,兼并、承包、租赁、收购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支持和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造,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六、在实施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扶持科技创新等有关政策中,民营科技企业应一视同仁。在享受政府税收政策及其他优惠待遇和通过多种形式筹集发展资金等方面,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在申请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等方面,民营科技企业享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七、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县技术市场办公室认定,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新开办的民营科技企业,自开办之日起1—2年内暂免征收所得税。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所获收入,应全部用于企业的研究开发与企业的技术进步。
    八、鼓励和扶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重点支持研制、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规定》,实行税前扣除。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所购置的测试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经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民营科技企业同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进行技术合作、购买技术专利、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可分期摊入成本。
    九、民营科技企业中被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的,可享受《长兴县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和推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意见》中规定的优惠政策。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可按规定办理免征电力增容费、供配电贴费。
    十、根据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情况,确定一批民营科技示范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民营科技示范企业可享受县重点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科技部门可利用科技三项经费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项目开发,对科技含量高、发展速度快的民营科技企业和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十一、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民营科技企业可向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有关金融机构对其合理贷款要求,应予支持。对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一定规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民营科技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优先安排科技贷款、低息贷款和贷款贴息。
    十二、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取得或扩大自营进出口权,经批准可享受外贸公司的同等政策。民营科技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与国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开展国际经济交流活动,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研究开发经营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销售网点。
    十三、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按照《长兴县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若干规定》,积极推行和落实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政策。
    十四、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人才、智力服务。凡民营科技企业引进我县产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特别是带有高新技术项目的,其户口可落在雉城镇;购置住房时,由企业和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其子女入学,可安排进长兴中学、实验小学就读;人事关系由人事部门代理;同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民营科技企业应纳入社会保险管理范围,为民营科技企业职工提供社会保障。
    十五、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县科委作为民营科技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统筹规划、审查认定以及服务、协调、监督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依法成立民营科技企业协会,促进民营科技企业之间的交流,加强民营科技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该协会设在县科委,由县科委负责协调和联系。
   十六、提高民营科技企业的社会地位。从今年起在全县开展“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和“优秀民营科技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活动。
    十七、加大对民营科技的宣传。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贡献突出的民营科技企业和民营科技工作者要进行大力宣传,为民营科技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十八、本意见由长兴县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兴县人民政府 二OOO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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