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长兴县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性科技中介组织,其业务主管部门为长兴县科技局。
为适应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改革的新形势,充分发挥科技中介组织在技术、管理和科技中介专业人才以及技术经纪网络等方面的优势,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依据长兴县科技局《关于在科技计划及项目管理中推行第三方独立评估制度的意见(试行)》(长科发4号)文件精神及县生产力促进章程和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受县科技局委托,将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评估遵循的基本原则
1、评估工作以科技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法为依据。
2、评估工作应遵循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针对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回避性原则。
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评估的对象和范围
1、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立项、中期实施、后期效果的评估;
2、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完成后的评审、鉴定、验收;
3、其他与科技工作有关的活动评估。
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评估的类型和方法
1、按照科技活动的管理过程,一般可分为事先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和跟踪评估四类。
2、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评估拟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或多指标综合评价方法。
四、受理及组织评估程序
1、 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常年受理并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评估。
2、凡列入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评估的单位,须填报《委托协议书》(附件),并提供评估所需的材料一式十份。
3、县生产力促进中心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组织评估的答复。凡同意组织评估的,中心将依据委托要求和评估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4、县生产力促进中心根据评估内容和要求,负责联系上级科技部门,并聘请相关科技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评估委员会。
5、评估工作根据评估对象、内容、要求,一股采取现场调查或会议评论等形式,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整理和分析研究。
6、形成评估意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评估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评估委员会应根据相关办法和组织者的要求,认真听取被评估单位的汇报、审查有关材料、进行质询评议,起草评估意见并由全体委员讨论通过。评估委员会对评估意见负责。
7、评估工作结束后,由县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对评估材料的进行整理,经上级科技部门认定审批后,报送县科技局备案,并将评估结论返回委托评估单位。
四、评估费用
长兴县生产力促进中心以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评估费用和支付方法由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五、联系方式
长兴县生产力促进中心地址:长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业园103、107室
联 系 人:陈欢
联系电话: 0572-6129607;6129003
传 真:0572-6129607
E-mail: kjjcgq@163.com